BSCI社會責任新生媽媽和懷孕女工風險評估程序
時間:2014-06-09 13:43
來源:
作者:
點擊:
次
1目的
建立并維持程序以鑒別與評估懷孕女工和新生媽媽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風險,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對風險加以控制,使風險降到最低和消除。
2范圍
涉及懷孕女工和新生媽媽的所有工作場所。
3權責
由管理代表會同各部門安全負責人定期對懷孕女工和新生媽媽工作場所的環境因素進行評估,并針對性制定預防整改措施;各部門相關人員給予協助和配合;相關部門負責落實預防整改措施。
4應有權利
4.1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制訂本細則。
4.2本細則適用于本公司的女職工。
4.3本細則所稱女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
4.4公司必須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革,設備更新等各種途徑,在發展生產的同時,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4.5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公司部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規定,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管理。
4.6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4.7禁止安排懷孕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影響胎兒或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及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8公司要宣傳普及女職工勞動衛生保健知識,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教育,建立健全女職工在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健制度。
4.9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時間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原從事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以及經醫務部門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女職工,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予以減輕勞動量。
4.10對懷孕反應特別嚴重的女職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經醫務部門證明應照顧輕工作或休息,休息期間享受病假待遇。
4.11對有過兩次以上流產史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懷孕期應照顧輕工作或休息給予保胎。休息期間享受病假待遇。
4.1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確需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事先經有關部門批準)可算作勞動時間。
4.12.1懷孕第1至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4.12.2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4.12.3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4.12.4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4.13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 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
4.14懷孕滿7個月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且工作許可,領導批準,可請產前假。
4.15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按下列情況確定,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4.15.1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75天。
4.15.2提前生育者,按產假90天計算;超期生育者,應保證產后休息75天。
4.15.3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15.4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15.5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4.15.6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公司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
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
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哺乳時間(含人工喂養)和在本公司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17女職工哺乳期內,公司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4.18待遇規定:
4.18.1保胎假,按照工資發
4.18.2產前假,按照工資八成發
4.18.3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4.18.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5證明文件
5.1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