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本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債務,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省屬高校化解基本建設債務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8]119號),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省屬高校(以下簡稱“高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可控的原則。
第三條 高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經高校主管部門批準的高校總體規劃和《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建標[1992]245號)規定。
第四條 高校申報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已列入高校總體規劃,嚴格控制高校固定資產投資債務總量,有切實可行的建設資金籌措方案。高校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前,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必須得到落實。
第五條 高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依法履行各項建設手續,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報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增加招標專章。
第六條 高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資金來源的不同,分別實行審批制或核準制。對使用政府性資金(主要指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和高校籌集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等)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審批制。對使用非政府性資金(主要指社會企業、個人捐贈定向用于高校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核準制。
第七條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前期工作進度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 申報高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校應向其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經高校主管部門根據核定的高校事業發展規模、國家建設標準和規范、高校總體規劃、高校建設債務情況、資金籌措方案等對高校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視具體情況就所申報項目的資金籌措方案征求省財政廳意見后,對項目進行審批或核準。高校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批復文件后,應當及時將項目批復文件轉發至項目申報高校。
第十條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
(一)項目建議書階段
1.擬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申請;
2.擬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
3.建設用地來源方案;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5.項目建設資金籌措初步方案;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擬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
2.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及紅線圖;
5.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使用證;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7.節能評估文件或節能登記表;
8.項目建設資金落實的依據;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初步設計階段
1.擬建項目的初步設計申請;
2.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機構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實行核準制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
(一)擬建項目的申請;
(二)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節能評估報告書(報告表)或節能登記表;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提交項目申請書面材料時并附電子文檔一份。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與高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的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十四條 高校控股、參股以及以其他形式開辦的各類企業或非企業單位投資的校園建設項目,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意見從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