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外資〔2014〕94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啟用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4〕1386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各類法人(不含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方式和內容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實施辦法。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五條 《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核準管理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六條 《管理辦法》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權限實施分級備案:
(一)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以下、3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1億美元及以上的,以及省屬管理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由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需要可適時調整備案機關和權限。未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不得下放或委托備案權限。
第三章 項目備案程序
第八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境外投資項目,原則上通過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申報。備案系統部署在互聯網上,投資主體可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www.ndrc.gov.cn)的“政務服務中心”-“網上辦事”欄目中的“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進行訪問。投資主體需要通過備案系統進行用戶注冊,省發展改革委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予以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將及時通知補正或告知不予確認。省屬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通過備案系統進行用戶注冊。
投資主體用戶注冊申請通過備案系統確認后,登陸備案系統進行項目備案申報。填報指引見備案系統“資料下載”欄目下的企業用戶手冊。
第九條 因有商業機密等特殊要求,投資主體可以紙質項目備案申請材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屬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權限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紙質項目備案申請材料辦理備案手續,并通過省發展改革委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信息系統網上申報系統(sb.jsdpc.gov.cn/fgwapply)進行用戶注冊和項目申報。省屬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二)屬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備案權限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可直接向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紙質項目備案申請材料。
第十條 對于投資主體在備案系統中所提交的項目備案申請材料,或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的紙質項目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備案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予以補齊補正。
第十一條 通過備案系統申報的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受理。
(一)屬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權限的境外投資項目,省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轉報文件,并通過備案系統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紙質項目備案通知書。
(二)屬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權限的境外投資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紙質項目備案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投資主體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屬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申請材料電子文檔由省發展改革委轉交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反饋備案結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在備案系統中確認備案通過或備案不通過。
投資主體可即時登陸備案系統查看項目備案審核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投資主體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紙質項目備案申請材料辦理相關手續時,辦理時限和辦理結果等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備案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投資主體通過備案系統進行項目備案申報時,應根據備案系統要求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并上傳相關電子版附件,電子版附件須體現原件的原始面貌。通過備案系統進行項目備案申報的,不需另行報送紙質項目備案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投資主體通過提交紙質項目備案申請材料向省發展改革委辦理項目備案申請時,項目備案申請材料應包括項目備案申報文件、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一式5份,并附電子版光盤)。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外資〔2014〕947號)附件2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投資主體通過備案系統上傳的項目備案申報文件(電子版),或直接提交給省發展改革委的紙質項目備案申報文件應明確主送機關。
(一)屬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權限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申報文件主送省發展改革委(格式見附件2)。
(二)屬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備案權限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申報文件主送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格式見附件3)。
項目備案申報文件需用帶有投資主體名稱的紙張進行印制,并加蓋企業印章。
第十六條 投資主體通過備案系統上傳的附件材料電子版文件名應能清晰反應附件材料內容。
第五章 項目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投資主體實施需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
第十九條 投資主體憑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在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之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請。
第六章 項目信息報告轉報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紙質信息報告材料,并通過省發展改革委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信息系統網上申報系統進行注冊和申報。省屬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信息報告轉報手續。
第二十二條 投資主體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的紙質信息報告材料應包括信息報告報送文件和項目信息報告(一式5份,并附電子版光盤)。報送文件及項目信息報告的格式見附件4。
第二十三條 對于信息報告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信息報告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予以補齊補正;對于信息報告材料符合規定的,省發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轉報手續。
第七章 項目核準轉報管理
第二十四條 屬核準管理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紙質項目核準申請材料,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核準手續。同時,投資主體需通過省發展改革委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信息系統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用戶注冊和項目申報。省屬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核準轉報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準申請材料應包括項目核準申報文件、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一式5份,并附電子版光盤)。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外資〔2014〕947號)附件1)進行編制。
第二十六條 對于項目核準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核準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予以補齊補正;對于項目核準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省發展改革委自受理核準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經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主體。
第八章 項目變更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已經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中方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的20%及以上等情況之一的,應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辦理程序參照項目備案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若變更后不再屬于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權限的,應向具有管理權限的備案機關重新申請備案;若變更后屬于核準管理范圍的,應按項目核準轉報管理重新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對于已經核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需進行變更時,投資主體應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變更申請,由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投資主體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相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省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轉報;已取得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通知書的,省發展改革委將撤銷項目備案通知書或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違規辦理、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備案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外,項目備案機關應依法將備案過程、備案結果予以公開。
第三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建立健全工作會商、項目協調和咨詢服務機制,發揮國家多雙邊投資合作和對話機制以及我省對外交流合作渠道作用,為我省企業實施境外投資項目創造有利的內外部環境,促進我省境外投資健康發展。
第三十四條 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應結合本地實際對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規范。省發展改革委對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 省轄市發展改革委、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轄區內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情況以表格形式匯總(匯總表見附件5)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則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蘇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11〕6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11〕9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境外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13〕1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過渡時期境外投資項目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外資發〔2014〕7號)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按上述文件取得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文件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