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門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該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2月12日舉行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促進擴大就業和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升級。財政部等四部門此次發布《通知》,細化落實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政策。
《通知》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介紹,根據我國相關稅收制度,對投資于合伙制企業的分紅需要“先分后稅”,法人合伙人就相應的分紅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合伙人需要就相應的分紅按照經營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部門出臺的政策突出鼓勵個人創業投資,其通過可選擇20%的低稅率、允許投資額70%抵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個人投資者實行投資成本及投資者本人的減除費用、專項及專項附加扣除、投資盈虧相抵等多種方式,大幅降低個人創業投資所得的稅收負擔,鼓勵個人投資者將資金投資于創業投資,為創新驅動的國家戰略注入更多民間資本,促進實現‘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李旭紅表示。
新政策規定的兩種選擇,對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會分別帶來哪些影響?對于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李旭紅分析,這個選擇依然按照經營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如果當年應納稅所得達到了50萬元,超過部分即需要按照35%的稅率征稅。但是,在應納稅所得額核算時,既可以扣減成本、費用以及損失,而且對于沒有綜合所得的個人合伙人,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
“由此可見,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規定與個人合伙人的投資所得相關計稅政策是相一致的,允許個人合伙人采用相應的投資者本人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體現了納稅公平,有利于降低個人合伙人的稅收負擔。”李旭紅說。
同時,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還可以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之前頒布的《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相關優惠政策,即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通過稅基減免進一步降低個人合伙人在創投企業投資分紅的稅收負擔。
對于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則適用更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其投資收益中,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均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個人合伙人不需要適用最高35%的超額累進稅率,投資收益僅需要承擔20%的稅收負擔,與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稅收負擔相同,對于投資額較大的個人合伙人而言,能夠大幅降低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分紅的稅收負擔。”李旭紅分析。
此外,選擇按單1投資基金核算不僅適用于更低的稅率,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所得在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零時才需要納稅。對于投資收益出現波動或虧損的投資人而言,該項政策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