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改進電網建設管理,保障電力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2016年7月21日,省發展改革委下發《關于印發<江蘇省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16〕3號,以下簡稱《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國家層面相繼出臺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和《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國發〔2016〕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2236號)、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交流電網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能電力〔2013〕430號)和《關于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后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能法改〔2015〕188號)等一系列文件,對簡政放權和強化監管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為促進我省電力行業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30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及全省電網項目規劃建設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規劃。主要明確了電網規劃的編制原則和要求等。一是明確了電網規劃的各級編制主體,并明確了編制要求和管理流程。二是對電網規劃的編制提出了相關要求。
第三章項目核準。主要明確了項目核準的有關要求。一是明確了電網項目實行分級核準。二是規定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的具體要求。三是明確了項目核準需具備的基本條件。四是項目申請核準的基本流程及條件,明確未核先建項目不予補辦核準手續。五是明確了項目核準后、開工前項目管理要求。
第四章監督檢查。一是規定了項目建設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確了項目核準機關對電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管,項目建成后開展工程驗收和后評價。三是明確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電網項目,不予核準,未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電網項目,一經發現,將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主要明確《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三、實施亮點
一是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了全省電網項目建設管理要求。《辦法》首次以部門規章形式,具體明確了全省電網項目建設管理的具體要求,為科學決策、優化布局、規范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將進一步促進全省電網規劃和項目管理協調等工作有序開展。
二是以部門規章形式貫徹了國家及省加強簡政放權的要求。《辦法》明確除核電、水電等特殊項目外,不再出具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意見。同時,《辦法》按照國家最新要求,對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作了精簡。
三是以部門規章形式強化了各級規劃對項目建設的引領。《辦法》明確了電網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相互銜接、協調發展”的原則,下級規劃以上級規劃為指導,上級規劃以下級規劃為基礎,明確了電網規劃的各級編制主體,并明確了編制要求和管理流程,進一步強化了規劃對項目建設的指引作用。
四是以部門規章形式完善了項目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內容。《辦法》明確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電網項目,不予核準,未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電網項目,一經發現,將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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